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1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该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2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劳动争议协商处理机构应及时受理,不能拖延或者拒绝受理。
(2)依法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争议。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者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未提出处理申请的,协调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5)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6)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7)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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