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1条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23条对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集体合同的管辖分工作了规定:“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参考资料:网络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合同鉴证部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