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需缴纳哪些税费?

王朝干货·作者佚名  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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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需缴纳哪些税费?

答: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税费分为七类,其计税基数、计征对象、税(费)率、征收部门如下表: 序号 税(费)种 计算基数 收取对象 税(费)率 征收部门

1 销售营业税 实际销售金额全额或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 转让方 5 % 登记部门代征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 转让方 1 % 登记部门代征

3 印花税 实际销售金额 转让方 0.05 % 登记部门代征

受让方 0.05 %

4 个人(单位)所得税 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 转让方 个人 20 % 由登记部门代征

单位 15% 由税务部门征收

5 契税 实际销售金额 受让方 1.5 %或 [PARA]3 % 登记部门代收

6 登记费 受让方 个人 50 元 [PARA] 单位 80 元 登记部门收取

7 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 转让方 每平方米 3 元 登记部门收取

受让方 每平方米 3 元

8 《房地产证》贴花 受让方 5 元 登记部门代收

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计税说明如下:

(1)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两年内销售的,全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的,销售价等于或低于原价,未产生营业税的,不需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销售价高于原登记价的,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后免征营业税,否则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两年后销售,售价高于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3)个人购房的起始日期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其中安居房与二级转移登记的起始日期以买卖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继承或离婚分割而来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计算其购房时间以上一手房地产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三级转移登记的起止时间,以申请登记的日期为准;

(4)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5)契税按现行的标准予以收取。除土地、别墅、高级度假村按3%税率计征以外,其他均按1.5%计征,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直系亲属或配偶之间房地产赠与,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房地产赠与,视同一般房地产买卖计征税费;接受由个人赠与的非购置不动产再销售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7)房地产继承或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8)个人出售其购买并居住超过5年的安居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9)法院强制执行涉及有多次转移行为而未经登记的,就最后两次转移行为按规定征收税费。

(10)法院强制执行,未办理第一手房地产证的,未提交税务部门免税证明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1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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