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强制险还未正式出台,现阶段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属于商业保险,而非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应严格按保险合同赔储付。
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的道交法第76条规定的强制险还未正式出台,现阶段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属于商业保险,而非道交法规定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应严格按保险合同赔储付。
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