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金的利息。按照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户,存人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这些利息均要一并并入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
(3)财政补贴。按照规定,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保险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建立支出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财政补贴是失业保险基金不可缺少的来源之一。
(4)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例如,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要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人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