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说正常 宝宝出生缺只手掌
杨女士做梦都想有个健康的宝宝。为能实现这一愿望,她怀孕3月就去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建了《保健卡》,先后去医院作了3次B超检查。杨女士没想到的是,医院一再声称“发育正常”的胎儿,生下来却先天性没有左手掌。杨女士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她优生权为由,将医院推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彭州市法院将在近日公开审理此案。
案情调查3次B超都说“胎儿发育正常”
今年26岁的杨女士是家中独女;丈夫李先生比她大1岁,同样系两代单传。2005年,杨女士在结婚3年后怀孕。为了能生下个健康的宝宝,杨女士在怀孕后第3个月,就赶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建立了《成都市孕产妇保健卡》,并按医生要求,每月定期去医院做1次孕检,前后作过两次黑白B超,均得出“胎儿发育正常”的结论。医生推算,2006年2月17日是杨女士预产期。为确保能生个健康婴儿,杨女士又一次在医生提示下,作了彩超检查,得到了“胎儿发育正常”的最终结论。加B超在内,杨女士一共在该医院做了6次产前检查。
去年2月21日,杨女士依然没有预产迹象,遂改到彭州第二人民医院复查。该院医生发现,杨女士预产期应该是1月24日。医生当即决定为她作剖腹术,杨女士产下一名男婴。“天哪,儿子怎么没有左手掌?”李先生满怀欣喜地接过儿子,但他马上被儿子先天性残疾惊得呆了。
昨日上午,记者在李先生家见到他的儿子乐乐(化名)。孩子左手腕以下部位像被切了一样,手掌、手指都没有。由于没有左手掌及手指,乐乐从奶奶手中接过一瓶饮料后,只能抱在胸前,埋头用牙齿撕咬瓶塞,喝不到饮料急得直哭。“孩子以后咋办哦?”提起乐乐残疾的事,杨女士哭出声来。“要是医生尽到告知义务,打死我也不愿把他生下来!”丈夫李先生认为,产前检查是诊断胎儿体表正常的重要手段,彭州妇幼保健院既然6次为妻子做产前检查,却未发现胎儿有先天性残疾现象,剥夺了自己对妊娠的终止权。他诉请法院,要医院承担对胎儿的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共计32万元。
针锋相对
医院称B超检查并无不当
李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及“B”超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妊娠期20周左右的胎儿就可以进行“B”超检查,其检查的目的就在于排除畸形胎儿,这个时期羊水相对较多,胎儿在宫内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能清晰地看到胎儿的各个器官,尤其是胎儿的四肢。正由于彭州妇幼保健院马虎胎检,一次次得出“胎儿正常”的结论,误导杨女士产下畸形儿。
彭州妇幼保健院指出,医院现有的仪器设备,仅能对胎儿的长骨进行检查,观察到诸如婴儿手臂、大腿等较明显部位,无法观察到婴儿手掌这么细微部位。况且,若胎儿肢体处于子宫内背部时,B超就无法显示出这些部分的发育情况。另外,医院胎检过程规范,医生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律师激辩
告知义务成了争论的焦点
这场赔偿案引起成都法律界一场大争论。昨日下午,本报记者邀请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对此展开讨论,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李华东认为,即使医院受条件限制,对胎儿残疾情况无法查出,也应把B超中不能确定的因素告知杨女士,让其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断。医院在检查中虽无过错,但由于未尽告知义务,就该对这一行为负责。部分律师也赞同李律师的这一观点。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倪弘对此则持否定态度。倪弘认为胎检依然受科学技术限制,胎儿的肢体不可能通过B超全面展示出来,必然存在胎检“真空”部位。既然医院在检查中无过错,就不具有赔偿义务。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也认为,医生操作正确就无赔偿义务。但由于乐乐的残疾给杨女士及家人带来伤害,医院可酌情予以一定精神补偿。
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无疑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成都锦江区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付稼虹透露,由于彩超检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它只能观察到婴儿正面部位,如果乐乐的左手掌处在子宫的背部,彩超就无法将其左手掌反映出来,医生自然无法观察到这些部位。但是,医生应把没能观察到的部位,告知孕妇和家人,让其选择是否终止妊娠。
据悉,彭州法院于去年3月20日立案调查。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请求省医学会医疗鉴定,但由于不属医疗鉴定范畴,省医学会最终没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