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更新起诉公司没有为其接洽影视剧演出

王朝娱乐·作者佚名  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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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因出演《步步惊心》中十四阿哥而广为人知的艺人林更新,与其经纪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林更新本人未到庭,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今年2月,林更新诉至法院,称其与经纪公司于2010年签订《经理人合约》,约定由公司担任独家经理人,辅助其发展演艺事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存在未按合约约定安排参演影视作品等违约行为,其已于2012年12月向公司发出解约通知。现诉请确认双方合约已于2012年12月解除。经纪公司方面,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林更新继续履行双方合约,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更新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理人合约》,是基于双方信赖达成的有偿委托合同,现双方已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林更新单方面解除合约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双方《经理人合约》于2012年12月解除,驳回经纪公司反诉请求。

经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一审查明的部分事实及合同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多回合的辩论交锋,但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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