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须征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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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县指县级市。在同一县(市)内移送货物,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这里所说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对于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应分别情况处理:(1)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不属于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增值税;(2)如所移送的货物不再收回、直接用于销售的,应上述规定执行。(纳税地点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经加工后销售的,应按暂行条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如所移送的货物不再收回,也不直接用于销售的,比如赠送给他人,也有纳税义务,但纳税地点在总机构所在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