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州一家公司上了两个多月班,做的品质检验工作,当初与老板口头谈好了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在一个月后须按本地法规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一个月后我提出办社保但公司一直拖着不予以办,并且在这期间公司也一直未与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本来我们是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工资的,但现在两个月都没发工资,于是我提出不做了,但现在老板以我是做质检为由,拒绝发工资,并且以一点点小事要罚我三四千元之多,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违法,公司要作业人员赔款哪些法规有什么规定?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可以怎样追加他们的赔偿,这些法规是出自哪条哪款。
參考答案:肯定是违法,找劳动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