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笔2000000的联营投资,投资期已满仍未获得收益,经核对投资协议并询问被投资方,确认该企业将投资收益600000元长期存放在被投资方,查证后,审计人员编制调整分录,并补交所得税,被投资方所得税率为15%,
应补交所得税=600000/(1-15%)×(33%-15%)
请问,为什么600000/(1-15%)这样做啊,除以 (1-15%) 是什么意思?
參考答案:600000/(1-15%)是回到被投资单位未交税前的金额.
33-15是因为地方税率不一样,或是单位的所得税率不一样,所作的补数,他们单位应该交33,但是被投资单位已经交纳了15,就只再补33-15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