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转型企业?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要求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必须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外资企业也必须停止其所从事的传销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
为了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转变销售方式的工作,1998年6月18日,原外经贸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转型企业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文件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转型企业在计酬方式、设立店铺和分支机构、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来源:红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