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被一家培训中心聘请做日语老师(本人是在校大学生,无教师资格证).并且签定了一份合同,可是,根据教师法第2条,任何教育机构,学校的老师必须有教师资格....那么没有资格的我被聘请的这份合同有效么?好象前提就是违法的啊....
參考答案: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实施《教师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从对教师适用的范围来看,你所谓的这种培训中心并不属此范围之列,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