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请教各位达人:我03年初投保某公司保险,寿险+重疾+意外,在此之前,曾经在北京按摩医院(二级医院)进行过短期的右侧肩颈部的按摩治疗,主要是长期工作学习导致该部位长期疼痛,这是我口述给医生的,医生就这样写在病历上了。不久前,06年6月,我在健身房意外拉伤同一部位,前往该医院进行治疗,我找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进行理赔,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他们同意此次意外理赔,但是他们认为我在投保前的相关病历描述(即:“右侧肩颈部长期疼痛”)并没有告之他们,因此,他们要我签署该部位重疾今后免赔之类的声明。我听朋友说,保险法有关于此类情况的时间期限,好像是两年,就是说,尽管我没有告之(决不是有意的,因为我根本不认为这是什么疾病),但是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让我签署此类免赔声明。我不知道到底是不是这样的,请各位牛人不吝赐教啊!拜谢先。
參考答案:其实这里面有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你应该首先确认一下,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里面是否有问到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你就可以不用告知,这个责任应该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有提到,你应该看是否明确问到肩颈部??如果没有,也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如果有明确问到,而你又没有告知,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保险法>当中的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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