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既然都是收买,且前两款都有规定如何处罚)
參考答案:没有矛盾,第4款的规定明确了第1款与第2、3款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如果没有第4款的规定,则可能出现两种理解,一种是第1款与第2、3款是并列关系,如果被告人同时具备第1款和第2、3款规定的行为,则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一种是第1款与第2、3款是选择关系,如果被告人同时具备第1款与第2、3款规定的行为,不必再依第1款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依第2、3款规定定罪处罚就行了。可见,第4款的规定有效避免了歧义的产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