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住山东师范大学宿舍,其父亲系该大学教师。1997年刘某要求进入该大学的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附属小学拒绝接受。理由是,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前只有6周岁4个月10天。刘某父亲认为其子已达到了〈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入学的年龄(6周岁),附属小学拒收该儿童,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经多次与附属小学交涉,小学坚决拒收其子。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找区教委处理此事,教委一直对此事不做处理,于是以刘某为原告,以区教育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教育局更改附属小学拒收刘某入学的决定,保护刘某的受教育权。
问题:
请问:刘某是否有权以区教育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回答的答案写全哦!)
參考答案:刘宇宸有权要求被告区教委履行法定的教育行政监督职责,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他认为区教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权就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2款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