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交纳的相关税费)
2.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回答者:acco125125 - 总监 八级 11-18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