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签定?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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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所工作的公司是一个很有实力也很成熟的大公司,在整个省都有它的分公司(是汽车行业),我所在的是它的一个分公司。现在我们要签定一分合同,这里边涉及到经济担保的连带责任、商业保密等问题,还有就是3000元的保证金。劳动合同是要在工作一年以后通过考核才签定的,可是保证金要求现在就交,我不知道这里边涉及多少劳动法律问题,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利益呢?请大家指点。

參考答案: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你们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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