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因为倒闭而将工厂土地和所有厂房和设备变卖给了我们38名工人(所有人出钱是平均一样多)(由法院裁决生效),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和其它所欠费用。法院判决倒闭的工厂土地、厂房、设备的所有、管理、使用权由38人(名单略)共同拥有。现在大部分人决定想将工厂土地卖掉,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但我作为这38人中的一人,我也拥有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将工厂卖掉我就没房子住了,我并不想卖我那一份,请问我是否可以有权不卖我所拥有的那一份(厂里并没有分好那一份是谁的),我一直这样要求并且将我那一份分出来,但被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一个不合理的地方,就是如果工厂卖出去后,他们将按工人的工龄来分账!工厂在两年前就倒闭变卖给我们了,这样子分我们这些没有工龄的工人那不是连本都没有了!这合理吗!绝望!
參考答案:《民法通则》第78条第1、2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A.对共有物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a)各人按照份额享有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b)各人按照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及费用承担;
(c)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由共有人共同决定。
B.各人对己有份额的权利:
对按份共有,须注意物是共有的,但是份额却是个人的。《民法通则》第78条第4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担保法解释” 第54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因此,对己有的份额:
(a)按份共有人享有对己有份额的处分权,包括转让份额、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等,不需取得其他人的同意。
(b)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你有权分出你的份额,但如分出影响整体效用,建议你考虑配合整体出让,否则,对公对私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