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与爱使“章程之争”的法律问题
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重油公司和天津市大港油田港联石油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简称为“大港”)所持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爱使”)股份达总股本的10.0116%,大港收购爱使的行动趋于白热。在大港实施收购行为的期间,爱使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四项条款,以提高反收购能力。爱使在公司章程第6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l/2。董事、监事候选人产生程序:①董事会负责召开股东座谈会,听取股东意见;②董事会召开会议,审查候选人任职资料,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③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此外,爱使公司章程第93条规定,董事会由13人组成,董事会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题:
试评析爱使公司章程第67条的规定并提出你解决问题的方法
參考答案:《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股东们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就是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董事会只是最高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的执行和辅助机构,因此,我认为该章程67条提出“董事会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操作导致董事、监事的选举主动权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董事会剥夺了,高比例持股的股东的参与权得不到保障,这与公司法“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并且该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合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也是不合理的。按照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能召开股东大会,自然就可以不经董事会独立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的书面材料也应该是相股东大会提出,而非向董事会提出。该章程不但要求持股10%以上股东提出候选人要经过董事会,还规定了极为严苛的半年的时间限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该章程却在新选董事、监事的程序上,将3%的条件提高到10%以上,把10日提高到2日,还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这显然提高了股东行使经营参与决策权的门槛,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利,限制了其权利的行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爱使的公司章程第67条有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是不尽合理的。大港作为持股10%以上的高比例持股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提议再次修改章程,尽力消除自己行使权力的障碍,以实现其与出资比例相当的股东的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