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个人邮箱中向全班每个人邮箱发送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致词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的bbs上。甲认为乙侵害其发表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乙认为嫁给每个同学邮箱发信已经完成了发表行为,将其转载到bbs上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请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乙的行为是否合理使用,为什么?
參考答案:甲的主张成立。甲将致辞发到全班每一人的邮箱,并不是公开行为,邮箱也不是发表的载体,不能视为发表。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乙未经许可将其转载到BBS上,公开在网络上传播,已超越“欣赏”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