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97年1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在96年底以前已经生产80台n型高压开关。97年3月在市场销售。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98年初被甲厂发现,遂与乙厂交涉。但一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參考答案:未侵犯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