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二婚,有个房子是男方的,去公证处做了个婚前财产公证,说房屋是男方单独所以,将来女方没有继承权。后来要移民搬迁,老房子拆了移到其他地方,移民局补偿6000元,男女双方添钱买了新房子。房产证只有男的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男的死前立了个遗嘱,有见证人,但未公证,说自己的财产,所有的钱和房子全部留给老婆。现在子女们就打官司,说前面有公证处的公证,明确说女方没有继承权,其效力比遗嘱高,要求要回房子(现在房屋由女方居住,子女也从来没有共同居住过)。现在子女要打官司,请教一下律师,女方应诉,有把握能赢么?房屋能否按照遗嘱全属于女方??
參考答案:我觉得不是的。曾看到过一个案例,也是房屋拆迁后产生了纠纷,法院是这样说的,拆迁后房屋是由原房屋得来,有继承因果关系,因此原法律关系应予以继承。像现在这种状况,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补偿的6000元是原房屋拆迁所得,那么这6000元应继承前面的公证关系,属于男方财产。后双方添钱买的新房子不管是谁出资的,现在法律最注重的是产权人,也就是这个男的,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男的财产。男的本来是有权对自己的房子作出分配的,但是这个房子买的时候出的6000元是不能给女方继承的,所以应该按当时买房时6000元所占的出资比例去掉这一份继承权,其他的女方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