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下岗工人的政策有哪些?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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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民生 >> 其他社會話題
 
參考答案: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2月27日发出财税[2002]208号文件,明确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税收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文件规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下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及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还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的2倍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及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财政、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及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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