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B欠A 200万元,约定支付日期为6月1日;B与C签订化工布料买卖合同,C欠B 300万元,合同支付日期为5月20日,B向C表示放弃债权,C不用再清偿.至6月1日,A向B追款时,发现B已经无力支付欠款,同时得知B放弃C债权,于是A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A放弃债权行为.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參考答案: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和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的两种制度,是合同法新增的内容,旨在弥补债权保护的效力盲区,加强对债权人的救济。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本案中B放弃对C的债权显然会危害到A的债权实现。法院判决撤销B放弃债权的行为合理、合法,切实保护了A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