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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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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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