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我去厦门一家公司上班做网站维护和推广,当时说好试用期是两个月。12月15日由于临时有急事,我离开了厦门来到福州。我在16号就是周日提前给公司老板打了电话,告之我有急事而无法再回去上班。公司老板问我什么时候能回去,我为了不耽误公司的事情,便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了。
6日——15日这段时间,我在公司工作很努力,把公司的网站全部重新改版了,而且也做了推广的一些前提工作,老板对此很满意。
当我元旦抽空回去时,老板却告诉我无法给我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理由是我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说我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我不服,我说我是在试用期间,我已经提前告知要辞职了,而且我在职的这段时间,也做了那么多工作。
请问各位,从规定或者通常情况下,老板应不应该给我支付工资?
參考答案:应该,因为曾经有人跟我说过,在试用期期间,你可以无条件的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