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父亲的朋友到南昌来做生意,向我母亲借了三万元RMB。后来因为生意失败此人就人间蒸发,我们到南京找过几次此人都没找到。哪么现在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追回我的借款。时间过了7年我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吗?
參考答案:(1)诉讼时效是指为防止行为人怠于行使其可以行使的权利,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权利诉讼请求权归于消灭,但权利仍然存在的法律制度。
(注意:不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这一概念是刑法上的概念,是指在法定情况超过一定时间,国家机关不得追诉犯罪的规定,不适用民法。)
(2)具体到你的情况,债务人是“人间蒸发”以致你不能行使权利的,并不是你能行使权利而不去行使,所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即诉讼时效从该债权人出现时起算,显然时效还未开始起算,时间过了7年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在我国,五千元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成立诈骗罪。该朋友以做生意为名向你母亲借去后三万元便“人间蒸发”,有逃避不还之意。如果怀疑(仅仅是怀疑就可以,不必去证明)他没有去做生意,即他以虚构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就可以到公安机关举报其犯有诈骗罪,通过全国通辑的途径更能解决问题。因为如果你现在去找他,即使找到了,一般也是拿不到钱。
(另外,我国新公司法在承认书面合同的时候,也承认口头合同,只是主张方须负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材料也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实践中最好用磁带录音,数码录音不得进行处理,最好设备不要与之连接。如果你是口头合同,可以在刚找到他时就对对话进行录音,以后法庭或公安机关可以作证。一般人“赖帐”都是从见面第二次以后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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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充的回答)
1、正是过了还款日期才能进行权利主张,还款日期未到是不能对债务人进行主张的。还款日期过了多久并不影响时效的中止(参见上面分析)。
2、你可以向南京公安机关要求立案,因为刑事管辖是以刑事发生地、被告所在的、便于诉讼原则等确认管辖地的。案件虽然不是在南京,但现在嫌疑人是南京人,让南京公安机关办理正是便于诉讼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