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工地上十几个福建人和几个四川人因为施工方面的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打架时另一个四川人闻声赶过来看到他们撕打作一团,于是想劝他们不要再打;结果刚一走到他们面前就被那十几个福建人打伤当场不能站立,几个四川老乡将他带到医院去缝针,几天后外伤就好了,不幸的是一个月之后发现那伤口不仅是外伤这么简单,就在那个地方脑袋里面留下淤血动手术花掉两万多元。请问这医药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是打人的十几个福建人?还是工地老板??我真的不知道,请大家帮帮我告诉我这事情应该怎么样解决??
參考答案:1、打人的那几个福建人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这些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这种伤害可能会构成工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了意外伤害,因此可能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尽快到劳动局去认定工伤,一般都是单位去认定,如果单位不去的话,自己也可以去认定的。
3、工地是要承担责任的。首先,工地对自己的工人和工地负有管理责任,而工地显然没有尽到这个责任,没有及时制止打架事件的发生;其次,打人的那几个福建人,属于工地的工人,而且是因为争抢建筑材料,才将他人打伤的,对于雇员的伤害行为,雇主是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第三,受伤的工人也是这个工地上的,而且是为了工地的利益才受伤的,因此雇主对于雇员受到的伤害,应当进行补偿。
4、从上述分析可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打人的那几个福建人和工地的老板,可以直接跟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那几个福建人和工地老板为共同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应当支付残疾补偿金等残疾人费用。
如有不明之处,请补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