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在94年3月登记结婚,94年11月甲男被单位派往新加坡工作。期间2年,(中间书信来往至2000年)但期满后未归。2002年11月,乙女以其与97年3月起与甲男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满4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法院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满一年后,于2003年12月1日宣告甲男死亡。02年底,甲男回国。几次到住所寻找乙女未果,乙女知道甲男回国,故意不跟其见面。04年4月10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04年4月28日,乙女与他人登记结婚。2004年5月1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了双方财产。当甲男得知乙女已与他人结婚后,又与2004年7月向法院提出自诉,称乙女在与自己离婚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乙女辨称:甲男已与2003年12月1日被法院宣告死亡,自己是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后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2004年8月,法院撤销宣告甲男的死亡判决。
參考答案:当然不构成。因为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法律 上的效果是一样的。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也自然不存在了。如果有财产还要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