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在上学的时候,下课期间正在跳皮筋。另外一个刘姓小孩过来,用水枪喷射我家小孩。我的小孩就去追,其实没有追,只是跺跺脚,刘姓小孩转身转身便跑,不小心摔了一跤,接着上课铃声响起,两个小孩子挤到了一起,碰巧刘姓小孩子又拌在我家小孩腿上,摔倒了。后来上课时摔倒的小孩子哭了起来,其他小孩子反应刘姓小孩的手受伤了,于是找到了班主任,接着就送往了医院,经过拍片检查,刘姓小孩手臂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已经康复。但是经过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后,还剩下一千一百多元的余额,学校说所剩下的余额应该由我家全额承担,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我家小孩子在上学期间发生的问题,请问第一监护人到底是家长还是学校或者相关老师。是否合理?请说明相关依据,谢谢。
參考答案: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