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从2002年3月20日起,转基因生物必须亮明“身份”。该《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明确标识,否则不得进口或销售。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含有该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标注应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难以在原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可在原包装、标签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标识时,可采取其他办法,如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在产品展销柜上标识,也可在价签上标识或设立标识板(牌)。转基因标识应该使用规范醒目的汉字。
肉眼很难看的出来,除非在实验室中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