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公司欠我们100万,
他开了一张100万的汇票给我们,
我们拿到汇票当天就向银行贴现,贴现利息2万由光明公司支付,
我公司收到了98万。
复印所有的发票,并注明:
“经协商,该汇票利息2万元由光明公司支付,原件1份在光明公司,复印件1份在我(天益)公司”
然后加盖两家公司的公章,并请双方会计签名。
我公司用复印件记帐:“借:银行存款 98万
贷:预收帐款 98万,
(因为我公司没有汇票,所以不能记往“应收票据”,另外我公司没有开设“应收帐款”帐户)
光明公司用原件记帐:“借:应付帐款 100 万,
财务费用 2 万
贷:应付票据 98万
请问:光明公司可以用2万块的财务费用抵扣税收,合法吗?
我公司这样操作合法吗?
另外:光明公司要求我公司开一张收款收据:“代收光明2万贴现利息”,我们需要开给他吗??
參考答案:光明公司可以作财务费用,因为他们本来要按期还款,但开一张汇票,相当于延长了还款期限,也是一种筹资方法,所以可以记为财务费用.
你公司用复印件记帐是不合适的,应该还有正规的票据,比如双方的还款协议,另外,你不用开收款收据给他,因为那是贴现利息,与你公司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