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问题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0-12-13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某电子仪器设备厂以人民币出资400万元,某电子器件研究所以专利技术出资200万元,某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空置厂房出资200万元,个体户王某出资200万元,经申请获得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后,因经营需要以厂房抵押向丙借人民币250万元.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分别欠债权人甲人民币300万元,债权人乙200万元,债权人丙400万元.经破产清算,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财产共计400万元.现债权人甲乙丙相约向几位股东提出清偿要求,可否,为什么?

參考答案:

应该是不可以的.

我国公司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现在公司的财产只有400万,如果股东的出资本身又都是到位的,那么,他们就只应当按照公司法的上列规定来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存在股东个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除非是股东出现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才会承担连带责任.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