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S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签定工程合同,M公司向中国S公司提供飞行器,合同要求发生违约时在某第三国进行仲裁。M公司随后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案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双方随即又签定了一份新的延期赔偿合同,可M公司依然不予履行合同相关赔偿内容,S公司遂以第二分合同为依据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对方违约;而M公司则以原合同为依据对当地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问:中国S公司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反驳,将诉讼留在国内进行?
參考答案:你的问题并没有叙述清楚,要对管辖问题提出反驳意见,至少要从仲裁条款的仲裁范围(也就是什么事项属于可仲裁的事项)、适用法律(是适用中国、新加坡还是该第三国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够仅仅从我国的法律按照臆测的法律条款分析。
因此,建议你要询问的话,至少要提供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仲裁条款的约定;合同适用法律的约定,才好做进一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