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学高手解释一个兵役法的问题~~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0-12-28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请问这个二十二岁以前是怎样定义的,我2007年1月14日满22周岁,那么我今年还需服现役吗?我是07届本科毕业生,找到工作,不想当兵~

參考答案:

这条没有硬性规定,可以不去。

你22岁了,在法律上也不是22岁之前了,以身份证上的日期为准。

真的22岁了吗?问的问题好傻.........

其实是很简单的,只是你想太多了,22周岁就是22周岁,你说的22周岁--23周岁,是22周岁以上 23周岁一下。。。。

不要谢了,给个最佳答案就行~~哈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