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租了一个房子,上个月突然发现租房子给我的那个上海人(杨某)也是向一个温州人(钱某)租的.
他为了赚取差价又再次租给我,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向我提供了以下几样东西(均有保存):
1、房产预售合同的复印件。(真,系他租赁房屋时钱某提供给他的)
2、一张钱某写给他的全权委托书复印件。(假,后经证明系他自己写的)
3、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真)
问题:
1、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子的产权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请援引法条或案例,谢谢!!
參考答案:不动产的效力原则是公示公信,以登记为准的.他提供的那三种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该房的产权人,不成立表见代理.杨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该转租效力如何要由钱某决定.
你是否可以向转租的杨某索赔,我持保留意见.这也是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的原因.如果成立表见代理,实际上等于免去了你的责任,你是善意第三人.但这里从适用范围上来说,和表见代理无关,表见代理多适用于动产纠纷(可移转占有的,债权关系),从责任认定上来说,你的行为还不足以成立"你有理由相信杨某是有处分权的".
我认为你只能索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谈不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