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答案,真实事件,有关房产租赁、表见代理!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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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我去年租了一个房子,上个月突然发现租房子给我的那个上海人(杨某)也是向一个温州人(钱某)租的.

他为了赚取差价又再次租给我,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向我提供了以下几样东西(均有保存):

1、房产预售合同的复印件。(真,系他租赁房屋时钱某提供给他的)

2、一张钱某写给他的全权委托书复印件。(假,后经证明系他自己写的)

3、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真)

问题:

1、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子的产权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请援引法条或案例,谢谢!!

參考答案:

不动产的效力原则是公示公信,以登记为准的.他提供的那三种材料不能证明其是该房的产权人,不成立表见代理.杨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该转租效力如何要由钱某决定.

你是否可以向转租的杨某索赔,我持保留意见.这也是你为什么问这个问题的原因.如果成立表见代理,实际上等于免去了你的责任,你是善意第三人.但这里从适用范围上来说,和表见代理无关,表见代理多适用于动产纠纷(可移转占有的,债权关系),从责任认定上来说,你的行为还不足以成立"你有理由相信杨某是有处分权的".

我认为你只能索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谈不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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