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09-05-30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分類: 社會/文化 >> 法律
 
問題描述:

2002年8月1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他们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店方解释称是厨师抓海鲜时将两个包厢的海鲜搞混了,并让厨师亲自向检查人员解释。8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查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单价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作了报道。星光成了众矢之的。9月15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此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若是作为被告应进行怎样的辩论?

若是原告呢?他们会从哪些方面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起诉呢?

谢谢各位回答!!!

參考答案:

因为该局并未对星光大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焦点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其次才是合不合法。

作为被告在辩论中应列举所有取得的证据,特别注意的是,应当举证上述事件是酒店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作为原告主要应从是厨师个人行为而非酒店行为方面进行答辩。酒店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侵害其名誉权,请求被告为自己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对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小贴士:①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教科书相悖,请以教科书为准;② 若网友所发内容与科学常识、官方权威机构相悖,请以后者为准;③ 若网友所发内容不正确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右下举报/纠错。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