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企业准备转制。当时企业与我签订了20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我刚好退休。目前还有11年的合同期未完成,想知道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跟长期合同同等待遇,或者有什么区别。谢谢
參考答案:企业改制,必然涉及到企业名称、性质等的改变,这些改变对劳动合同有什么影响呢?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改制是否足以构成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二是企业所有权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
我们说,企业的法律资格产生于工商登记。如企业改制是仅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变更,这不是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会因此而改变,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改制是通过兼并、收购、合并等形式进行的,这就使企业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我们说,企业所有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点决定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重组等。所以说,企业在改制后其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在未出现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得以改制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视为违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可见,对于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改制企业,应在承认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与职工协商变更部分条款,协商不成时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