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连房子带地无偿全部交还园林部门。由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园林部门占用了一部分我们使用的地域,而我们也欠他们一部分租金。他们要求我们按照合同交清租金,而他们对占用我们的用地则不赔偿。
由于当时签订合同时,园林部门怕出租绿地属违法行为,则在合同中注明我们租用他们的房屋并每年向他们交纳租金,而不是租用他们的地皮。(事实是:他们违法出租绿地,我们违法建房。他们没有建房的任何证据,我们自己建了房,也没有开工许可证和房产证)。由于有了纠纷,焦点是:他们说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他们只是出租房子给我们,但地方是他们的,他们可以随时使用,不用给我们补偿。
參考答案:你的问题分多个层次:
一、关于违法出租绿地、违章建设一节,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二、关于实体租赁一节,实质上园林部门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针对园林部门占用部分地域的行为,你们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园林部门:减少于其占用比例相当部分的租金。
三、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于无效,但无效合同,不影响清理条款的效力,租金应当按照前述(二)的方式支付。
四、除租金条款外,针对其他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