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民营企业上班,老板与一高层管理员之间有问题,2006年初在合同未满情况下,高层管理员离开公司后,找人合作另开一家公司,经营的范围与本公司一样,并到法院去起诉公司,要求得到该得到的那部份(应该是有关公司招聘此人时答应的条件,由于是合同未满所以公司还没有兑现),现在此官司正在审理当中.
该高层管理人在06年3月份以新开的公司名义签了一个合同,此事正巧我知道,无意中被老板知道我知道此事,老板要我把此事写下来,比如:卖什么产品,什么时候签的合同,跟哪家合作单位签的,而且还要我写明,我是从哪里知道此消息,是谁什么时候告诉我的,还要把告诉我的此人信息也一并写明,并签字,作为证词,我不想这么做,我该什么办呢?
如果非得有写,那么签字后,我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希望有懂此法律关系,帮帮我,谢谢了!
參考答案:其实作证,无论是言辞,还是书面,一般言辞都会以笔录的形式出现,就是由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或者公安民警根据证人的陈述出具,证人签字后,表明正式确认了这份证言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作伪证,那么就是伪证罪,在民事案件中暂时还不会这样处罚.但是,这个代表了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签字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在你陈述的案件中,你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这个是你的自由.你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现实中,你完全可以拒绝作证.如果你非得写,写了就是写了,就算不符合实际,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因为你的假证词造成了他人的损失,那么你要负责.但是就你的案子,你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
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