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退票,并要改变购货方???急,怎么办?

王朝知道·作者佚名  20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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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商業/理財 >> 財務稅務
 
問題描述:

我刚接手一家纸业公司,之前财务为了平库存等帐,在2006年11月27日,开具了10几张增值税发票,但购货方根本没要求要发票,现在记帐联已入帐,税款已交。但这几张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一直没有给过相关客户,又赶上春节,马上过快过有效认证期了,现在我们老板想把这几张发票开负数发票后,重新把这些发票开给另一个公司,做进项。

可能找过专管员,专管员现在把我们手头剩余的发票留他那了,让我们找客户去他们所属的税务开《增值税发票负数通知单》。我现在的问题是

1、一定要让客户开这个《负数通知单》吗?如果要开,需要我们把手上的发票拿去给他认证,再补开那个负数通知?如果补开,是不是只能以退货的名义来办这个事(我刚给购货方打过电话,他们很烦,因为他们觉得这事跟他们一点关系没有)

2、可不可以用发票快过期的名义退票?如果可以,那还用客户出证明吗?什么证?是不是未抵扣证明?这个证明怎么办?

3、如果真的开出了负数发票后,我们再补开正确发票时,购货方的名称能由A公司变成B公司吗?还是只能写A公司?

高人们请给点意见吗?

万分感谢

请告诉我最简单快速,最好不用打扰客户的方式

參考答案:

1、一定要让客户的主管国税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果购货方的名称由A公司变成B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的原因应该以退货

作为开具负数发票的原因。

2、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和操作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根据规定需要购货方先认证,然后购货方主管国税才能为其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于发票是2006年11月27日开具,2007年2月24日满90天,而2月18日至2月24日为春节休假日,所以购货方必须在2月17日之前认证,超过认证期无法认证,根本就无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10张票就彻底的无法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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