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的父母离婚,姨与男方于97年初对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落款是97年2月,文字男方书写,有签名和手印),男方将一间房屋作为抚养费通过立字据的方式移交我姨,并且房屋产权证也在我姨这里。此后不存在抚养费争议,但男方始终以种种理由推托而没有进行过户。我姨当初想有了字据就不怕了,所以也就对过户问题未立即表示异议。最近了解到,房屋过户国家规定必须产权人亲自到房管部门亲自办理,也就是说必须我弟弟的亲生父亲亲自去才能办理。问题是现在这个男方表示绝对不会去过户。我弟弟今年也已20岁了。问题是,现在我姨打算起诉,那么,好像有个诉讼时效问题,1.我想知道这个案件的诉讼会不会由于超过时效问题而败诉?这个案件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就像欠钱还钱的那个时效?毕竟到现在十年啦。3.这个案子胜诉可能性有多大?4.还需要注意什么?另外,5.如果此案败诉,则我弟弟能否以个人名义追讨那部分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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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1、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你们必须要登记过户过才在法律上生效,你点你清楚,就不列法条了。
2、你这个情况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过两年的话,可以起诉。
3、再说这件协议,他在当时看准你姨不知道不动产的交付要通过登记,而只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交于你母亲,你母亲从97年至今才了解到要不动产的交付要登记才可生效,便与他商谈过户一事,但他一口回绝,这时如果你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们的情况应该属于重大误解,因为你姨当时以为拿到房产证并且有了字据便万无一失,从而产生了这个重大误解,产生了现在这个情况,可按上述程序变更或撤销这份协议,但这样作的可操作性很少。你应该以合同欺诈为名附带扶养费的赔偿。
4、最后,我认为这个案子是一定要打官司的,去找律师吧,我这样只是让你心时有个谱,事不宜迟,胜算在6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