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一女子甲在数年前未领到结婚证结婚,婚后有一儿一女,但由于感情不和,妻子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常达四年多,儿子一直有父亲养活,家中还有一老母亲,妻子甲离家出走三年后,该男子与另一女子乙结婚,但未领娶结婚证,也未与乙有孩子,在一次建筑施工中,该男子由于以外死亡了,该公司赔付给该男子15万元,请问这15万元在遗产的分配上怎么分?
具体一点:妻子甲有继承权没?如果有能继承多少?
儿子与女儿继承多少?
妻子乙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有能继承多少?
老母亲能继承多少?
參考答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因此,15万元属于该男子的个人财产,15万应作为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在继承法的第十条中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
在本案中,该男子的遗产就只有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子女、配偶,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平均地分得15万元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权利也包括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无论甲与该男子是否构成婚姻关系,其儿子和女儿均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而对于该男子与甲和乙中的哪一位构成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应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发生效力的前提也是要办理婚姻登记。因此,甲与乙均未和该男子登记结婚,可以认定甲与乙和该男子都没有婚姻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事实婚姻予以规定,只提出过非法同居的现象,所以此案中也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无论此人是否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此案中的当事人也不符合非法同居的关系。在此只能认定为该男子与甲或乙均不构成婚姻关系。
男子的15万元由其儿子和女儿平均分得,各得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