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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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