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新兴鞋厂是于2004年成立的股份制鞋厂,企业法人张某(兼任出纳),合伙人马某(担任会计),合伙人何某,共计三人。其中三人出资相同,即各自股份相等。
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鞋厂无力再承办下去,并欠下外债若干,于2005年底陷于停顿状态。
经营停顿后,合伙人马某、何某采取逃避的态度对待所欠下的外债。其中马某携带账本出逃,导致鞋厂所欠的债务无法统计到具体金额。何某采取不理会和回避态度,拒绝过问鞋厂的一切事务,并且不理会任何债务人。由于以上2条原因,导致法人张某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想法化为泡影,无奈之下,张某采取以下若干措施来力图平息债务:
1、 积极和两位股份人取得联系,经过两位股份人同意,以还款金额不高于所欠债务人的实际金额的方式来偿还部分债务。如实际欠A某10000元整,经过和A某协商,以低于10000元的金额还给A某,从而撤销与A某的债务关系。
2、 变卖鞋厂的若干资源(如变压器,模具等)来偿还部分债务人的债务,同时遵循上述原则1。
在法人张某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由于并不能偿还所有债务人的债务,导致其中三位债务人对法人张某,合伙人马某,合伙人何某三人一并进行起诉。法院开庭时,被告方无一人到庭出席。从而法院进行缺席宣判,并下放到执行庭进行抓捕三人的行动。
基于上述问题,法人张某想彻底解决此问题,但其无力承担全部债务,而只能承担全部债务额度的1/3,(即根据股份分配,法人张某只承担属于自己的部分债务),请问律师是否可行?
如果不可行,请律师指一条可行的路径。(在无法召齐所有股东的情况下)
參考答案:首先,企业既然为股份制,在偿还债务时,股东以其所持投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张、马、何三人对公司债务按股份承担,但企业法人为张某,债务人应以起诉,张某只能就企业全部财产偿还债务,无法清偿,而应破产清算。
再次,同时,应积极的提供马与何的动向,公安将派人缉拿二人。
最后,张某可向马与何主张其应负的那部分债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