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组织协调机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在我省贯彻实施,需要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组织协调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组织协调机构。我省于1991年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辽委办发(1992)35号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省直非常设机构的通知》中仍保留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目前我省已有10个市和60个县、区及部分乡镇、街道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我省巳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六条中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确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或者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承担日常工作,不再新增设办事机构。
(二)关于家庭保护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在家庭保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家庭保护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非常爱护自已的子女,但有不少人忽视对未成年子女良好道德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种种家庭教育失当的现象,比如:溺爱纵容、重智轻德、简单粗暴等。有些未成年子女由于得不到正确的家庭教育,容易接受社会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草案)》专章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法定的义务,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和管束未成年人。
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因家庭结构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新问题较多的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异的子女,父母都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监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或者遗弃”。并且规定:“父母离异的,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按照判决或者协议按时给付抚养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或者依法变更抚养人”。
(三)关于学校保护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培养和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学校、幼儿园(所)应对未成年学生、儿童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遵纪守法的教育,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和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以防止单纯追求升学率和学习成绩,挤占未成年人休息时间,造成身体素质下降的现象。同时,第十三条又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止上课”。“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休学或者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我省对中、小学的收费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存在向学生滥收费的现象。个别学校和教师甚至采取罚款的手段惩处违反校规、园规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学校和幼儿园(所)对学生和儿童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切身利益,甚至导致一部分农村学生因无力承担费用而辍学。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所)应当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禁止滥收费用和实物、摊销辅助性图书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园规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四)关于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进行综合保护。社会保护一章着重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为未成年人开辟多种形式的文化科学技术、娱乐、体育等活动场所,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是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不可缺少的硬件工程。但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现有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不足,条件较差;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被挪用或被挤占的现象较为严重。这应当引起重视并逐步加以改善。为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纳入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挤占、毁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设施”。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文化娱乐事业的发展,社会上各种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日趋增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咖啡厅、酒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于违反者,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五)关于特殊保护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特别专章规定了对贫困、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特殊保护;对盲、聋哑、弱智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孤儿、流浪乞讨和无生活依靠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省从1992年起到现在,全省“希望工程”捐款达2000多万元,已建立152所希望小学,救助5万多名学生。目前,我省仍有6万多名未成年人失学或面临失学。为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贫困、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救助失学儿童和少年。”
(六)关于司法保护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和担忧。在积极做好预防犯罪的同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通过各个方面的工作和努力,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改造过来,使他们从危害社会的人转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末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切实贯彻这一方针和原则,《实施办法(草案)》关于司法保护一章分别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强调全社会教育、帮助和支持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三是建立少年法庭特邀陪审员制度,强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作用;四是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及少年犯管教单位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打骂、体罚和滥用戒具;五是规定对不予刑事处罚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帮助其就学、就业,做好预防重新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