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5日晚,某公司司机小李驾驶公司轿车出席同事小刘的生日宴会。在宴会上,小刘热情劝大家饮酒,小李跟着大家一同畅饮,宴会结束后,小刘嘱咐小李驾车格外小心,小李声称没有问题就离去了。
第二天,刘某上班后得知,小李在昨晚回家途中,由于酒后驾车,酿成车祸,重伤一人,轻伤一人,公司轿车报废,小李被解除劳动合同。
两三天后,小刘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刘找经理追问原因,经理对小刘说,“小李的车祸你负有间接责任,你明知他是开着车去的,就不该让他喝酒,更不该纵容他酒后驾车,你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政府令(1997)第10号《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不准纵容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也就是说,你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第58条‘雇员如果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服,你可以查一下有关条款。”
小刘查阅了有关条款后,发现跟经理说的基本一样。但也有人认为公司解除小刘的劳动合同理由不正确。
现就本案中,公司解除小刘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理由是否正确?请发表你的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參考答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有两点:一是须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并征求意见;二是解除合同的决定必须送达到劳动者手中。案例中欠缺了第一点程序要件。依据《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另外,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小刘违纪之前有无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没有约束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有规定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
本案中单位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且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程序不当,应属无效。
作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对职工进行公示及作好相关的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