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基本户离单位较远,出纳为图方便,以财务经理张某的名字办了一张信用卡,然后从一般户(该帐户还是缴税户)中将款打入张某的卡中,然后提现,来发工资,或者支付其他现金业务。她和张某让会计以该一般户的转帐支票头(支票头收款人写的是张某的名字),做提现凭证,即“借:现金;贷:银行存款(一般户)”。会计觉得不符合结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以转帐支票头作提现凭证也不合法,易出弊漏,但经理与出纳却以私企不用遵守制度为由,坚决要求其这样做,会计也无计可施,请问这样允许吗?会造成税收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吗?
參考答案:不允许,发工资的帐户必须是单位的基本帐户。
一个单位只允许开立一个基本帐户,是要报人民
银行的。
单位的工资也是要通过劳动局核准的,在开立
基本帐户的银行做登记的。如果全年支付的工资
超过了核准数,单位需向劳动局再申报,同时报
送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
一般户也是不允许取现的。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套现,单位户是不允许向个人帐户
转帐的。
转帐支票就是不允许取现。
无知的经理和傻子出纳真是绝配。
建议如果不是给了会计很合适的工资,与这样人
合作真是委屈了干会计的。
建义会计再找个合适的工作,然后把他们辞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