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B办幼儿园的手续租用农名居住的二层楼房作为校舍,办学手续上的姓名仍然为B,且B在该校任教。平时该校有安全教育及一些督促措施,并签定了安全公约。幼儿园学生C在上课铃响了以后还在楼下喝水,于是就急忙跑向教室,不小心在楼梯上摔倒,听到哭声老师急忙来到出事地点,看到学生伤得不轻就马上通知了C的家长,并一同到医院对C进行照顾。但医疗结果是:左肾破裂,并做了切除手术,鉴定为六级伤残。于是学生家长就把该校的上一级学校中心校、该校、责任人A和责任人B告上了法院。
问:1、学生自己在楼梯摔尚,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有的话有多少责任?
2、幼儿园的上一级学校(中心校)有没有责任,有的话有多少责任?
3、责任人A和责任人B他们有没有责任?有的话该怎么划分?
4、出事后家长把学生C的户口改为非农,请问对判决结果有影响吗?
判决结果:1、中心校没有责任。2、该幼儿园负主要责任,责任人A和责任人B负连带责任负责。由于学生是自己摔伤,自己负部分责任。学生的医疗费、伤残费(20年)、住院期间生活费……共计十余万元。责任人要赔偿学生C的费用为:六万五千余元。
问:1、该判决有不合理的地方吗?有的话在哪里?
2、农村的六级伤残赔偿金额有那么高吗?
3、判决中的幼儿圆负主要责任是什么意思?
4、按照判决责任人A应该赔偿多少?
判决结果下来以后由于赔偿金额比较大,A与B都无赔偿能力,办学手续上的姓名B就外出打工。法院到B家执行过几次,于是B的家人就把当初A向他借办学手续的私人协议上交法院(已超过举证期)。法院找到A执行,由于A家里的经济负担很重也没有正式工作,于是法院在调解的时候就查封了A所居住的房子(价值约8万多元)暂时可以居住。再次进行调解时(农历腊月二十七)将A拘留十五天。
问:1、在查封了房子的情况下还能对A进行拘留吗?
2、拘留十五天可以继续开拘留决定书进行拘留吗?如果不能,要在解除第一次拘留后多少天才能第二次拘留?
3、这样的纠纷案件春节时法院应不应该对A进行拘留?
4、如果A确实无赔偿能力,这样的情况会由经济责任转为刑事责任吗?
由于拘留是在春节期间,A的家人都十分着急。家人找到法院说情,法院表示能找到四千元赔偿款就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于是东拼西凑找到四千元找法院时,法院院长说找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找到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时该副院长却说拘留的时候没有我的签字,现在解除拘留我也不予以签字。再次找院长时该院长已“下班”(当时还不到下班时间),其他工作人员说可以找判决次案的庭长。但是给该庭长打电话时他却不理不睬。最后通过熟人找到院长和庭长才解除拘留。
问:
1、 在调解时就进行拘留且没有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签字可不可以?
2、 法院领导的工作方式是不是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
解除拘留后A心想:B外出打工一点事也没有,而且全部找我来赔偿,于是也外出打工……
问:
1、 A的这种做法对不对?或则说有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
2、 A走后,他已被查封的房子会不会被便卖?
3、 责任人A和责任人B都不在家的情况下,该赔偿款究竟由谁来承担?
4、 这种民事纠纷赔偿案,会不会有终止执行的时候?有的话期限是多久?
參考答案:校方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责任者也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