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主 席 毛泽东
副主席
朱 德 刘少奇 宋庆龄 李济深 张 澜 高 岗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1949—1954年)
总 理 周恩来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
董必武 陈 云 郭沫若 黄炎培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
谭平山 谢觉哉 罗瑞卿 薄一波 曾 山 滕代远 章伯钧
李立三 马叙伦 陈劭先 王昆仑 罗隆基 章乃器 邵力子 黄绍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李维汉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后任命
副总理 邓小平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
政务委员 李富春
(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习仲勋
(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同时免去李维 汉秘书长职务)